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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来源:海南卫生厅 更新:2013/8/5 字体: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为建设国际旅游岛保驾护航,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忧患意识,提高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这个时期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客观地说,我省正迈入群体突发事件频发期。同时,我省位于马里亚纳海沟断裂带,地质结构不稳定,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难以消除;热带海洋气候造成台风、洪水、泥石流、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昌江核电站的建立,东方、洋浦化工企业的陆续上马,高速公路、东环高速铁路的日益繁忙等都带来了日益增加的突发事故风险;各种烈性传染病如霍乱、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存在暴发流行的风险。因此,不断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应急队伍,全面提高各地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国际旅游岛尤显重要。
目前,我省各地还存在着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滞后、队伍装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提高风险意识,立足未雨绸缪,扎实开展工作,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努力使之成为“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专业队伍。
二、积极开发领导层,切实增加投入,不断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保障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发政府领导层,加大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力度,切实加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队伍工作经费与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政府补助为主、所在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解决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资金来源。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其装备水平,以适应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级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的装备,在近期内要尽快达到《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装备水平,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卫生部下发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制定当地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不断改善和提高当地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队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补助标准,并根据队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在职称晋升、卫生下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队员所在单位要为队员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在工作安排上要优先保障队员完成应急任务,队员被派出执行应急任务期间,工资、奖金待遇不能降低。
 三、加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平时监督管理、遇事紧急调动应对的“平战结合”原则,敦促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当地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负责组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敦促、指导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化学中毒救治(含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各1支;地级市(海口、三亚、儋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敦促、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至少组建2支医疗救治(含急性中毒、核辐射救治)、1支疾病控制(含心理疏导)和1支卫生监督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至少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有条件的可分类组建。辖区内建有核电站、核基地的市(县)要组建单独的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
医疗救治和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每队8人,疾病控制队伍每队5-10人(省级10人、地市级8人、县级5人),队伍中须包括队长、副队长和后勤保障人员各1名。其他队伍人员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培训演练,注重指挥协调,着力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是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指挥协调部门,负责队伍的调用、组织、协调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要敦促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拟定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战处置能力。
借鉴部队预备役管理模式,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由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建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应急队伍的队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变,平常在单位从事原专业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队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每年更新队员资料,如有人员调整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对队员实行动态管理。
厅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本单位是否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建相应卫生应急队伍,并将各类应急队伍人员名单按附件2的要求,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我厅应急办备案。
联系电话:65388610,65388090(传真)
联系人:叶丽琴
附件:1.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
   2.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应急队伍建设  通知
抄  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
附件1:
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
为了促进我省卫生应急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参照卫生部下发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标准如下:
一、个人携行装备
(一)服装类。主要包括:冬春季队服、夏秋季队服、反光识别背心、帽子、户外运动鞋等。(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队伍服装标准(试行)》(卫办应急发〔2009〕26号)配备)。
(二)日常生活类。主要包括:背囊、洗漱包(牙膏、牙刷、毛巾、洗浴液等)、防晒霜、水壶(或便携水杯)、餐具、充气垫(或行军床)、睡袋、毛巾被(或毛毯)、蚊帐、分体式雨衣、雨靴、手电筒、消毒纸巾等。
(三)救生类。主要包括:身份识别牌、急救小药盒、救生衣、救生哨、救生绳、救生烟火棒、便携式多功能刀、带指北针计时器等。
(四)工作类。主要包括:工作记录本、签字笔、防风打火机等。
个人便携装备的配备数量要求每位队员1套。
二、后勤保障装备
(一)宿营类。主要包括:住宿帐篷(大于24平方米)、工作帐篷(30平方米左右)、冷暖风机(或其他代替设备)、水桶、塑料布、折叠桌、折叠椅、垃圾袋、警示标识。
(二)供电照明类。主要包括:发电机、防水配电盘、防水接线板、电灯(含灯头)、油桶、爆闪标志灯、车用逆变电源(12v-220v)。
(三)食品类。主要包括:至少整支队伍3天量的主副食(便携、营养)、饮用水等。
(四)炊具类。主要包括:炊具组套、电热水壶、储水装置、净水装置等。
(五)工具类。主要包括:细铁丝、尼龙绳、斧子、钳子、改锥等。
(六)车辆类。后勤保障车。
后勤保障装备的配备数量要满足整支队伍所需。
三、通讯办公装备
(一)通讯设备。主要包括: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移动电话、GPS全球定位仪等。
(二)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含办公软件、无线上网卡)、录音笔、手持扩音器、数码相机、移动存储器、办公用品(纸、普通笔、记号笔等)、交通地图等。
(三)徽章标志。主要包括:党旗(150*226cm)、队旗(150*225cm,海南卫生应急救援队XXX分队)、伸缩式旗杆、臂章、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不干胶)等。
(四)交通车辆。指挥用车。
通讯办公装备的配备数量要满足整支队伍所需。
四、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类装备
现场处置类装备根据各队工作职责分工和现场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准备一周工作量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等。
(一)医疗救援类。主要包括:日常诊疗装备、急救装备、手术装备、特诊装备、消毒装备、检验装备、常用药品、伤员检伤转运装备等。
(二)传染病控制类。主要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及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等。
(三)中毒处置类。主要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通用急救设备等。
(四)核与辐射处置类。主要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现场辐射测量设备、辐射应急药箱、放射性去污箱、局部去污洗消设备、生物样品采集装备、通用急救设备等。
(五)其他类。如现场监督执法文书、心理干预用品等。
附件2:
海南省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2011年月日
应 急 队 伍 名 称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专业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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