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使用卫生应急队伍标识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一律使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市、县卫生应急队伍一律将“中国卫生”中英文字变更为“海南卫生”中英文字。
卫办应急发[2011]126号文件具体内容请在省卫生厅网站公告栏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rar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应急 标识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应急办,卫生部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