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7〕611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卫生部食品卫生工作、省政府全省质量工作及全省食品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饮食卫生安全。根据吴仪副总理“要掀起一次食品安全整治风暴,把好餐桌关”的重要批示,在上半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决定从2007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卫生安全整治“风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行动重点为中小型餐饮业、农家乐餐饮业、旅游景区(点)餐饮业、交通沿线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经营店和摊点、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餐饮经营店等。
二、整治内容
重点检查整治餐饮业经营者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加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和规范条件,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非食用油、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具消毒设施及消毒情况等环节。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8月31日—9月15日,集中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经营店和摊点进行整治。
(二)2007年9月15日—9月30日,集中对城市中小型餐饮业、城郊结合部及餐饮经营店、农家乐餐饮业、旅游景区(点)餐饮业、交通沿线餐饮业进行整治。
2007年8月31日上午9:00时,我厅将在昆明市举行全省食品卫生整治“风暴”专项行动月启动仪式,届时厅领导要出席启动仪式。各地要发动和组织好本地的启动仪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充分认识做好这次食品卫生整治“风暴”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制定具体的行动日程,认真组织好食品卫生整治“风暴”专项行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亲自参加行动,扎实工作,使“风暴”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在本次“风暴”行动中,发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加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使用的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从重从快处罚,该没收的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坚决没收。
(三)建立餐饮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好记录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曝光力度。在“风暴”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建立餐饮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好记录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餐饮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好记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在制定行动方案和具体日程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舆论的支持,围绕行动的重点整治内容积极宣传,特别是无卫生许可证、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力度。
(五)各地的专项行动总结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我厅。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李长青
电 话:0871—7195299
传 真:0871—7195155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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