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直党发〔2007〕6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根据《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评选2006年度并考核2005年度云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云青〔2007〕2号)要求,现将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2006年度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申报评选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符合《云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条件,所申报的青年集体应是各州市团委、卫生局命名或省直机关团工委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优秀青年集体。
(二)推荐名额
各州市卫生局根据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推荐2至3个,厅直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推荐1至2个。
(三)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各州市卫生局要在征求所在地团委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单位新申报的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填写《云南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并附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连同电子版,于2007年3月25日前上报厅党办。由省卫生厅与团省委进行评定,对切实具有先进性、带有示范性、体现时代性的优秀青年集体进行命名表彰。
二、 考核2005年度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
(一)考核范围
凡是由省卫生厅与团省委联合命名表彰的2005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含新命名和重新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都要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云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着重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省卫生厅和团省委撒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2.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3.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
4.是否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等为载体,经常性地开展便民利民优质服务,对青年进行广泛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
5.是否建立了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运行机制,并确定了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
6.是否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准(或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放大样)、公开监督电话;
7.是否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党政部门的物质、精神奖励。
(三)考核方式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州市考核工作要邀请当地团委有关同志参加。采取自查与互检相结合、集中明查与抽察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收集群众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符合条件的填写《云南省级青年文明号复核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并附2000字左右的总结材料,连同电子版,于2007年3月25日前报厅党办。不符合条件的,要出具正式报告,针对自然条件不符,失去先进性,违规违纪等不同原因,对建议取消称号的青年集体给予说明,将不再继续认定。
三、 有关要求
开展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工作是推动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优中选优;要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优秀的青年集体参加评选。考核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请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申报表、复核表及事迹材料。评选、考核的有关事项请与厅党办联系,相关表格可登录云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胡 娟
电 话:(0871)7195249
传 真:(0871)7195270
地 址: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
邮 编:650200
二○○七年三月一日
发布部门:机关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