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8〕920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并一直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经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新的执业证书。现就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方案及相关政策咨询和解答;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护士执业证换发的复审、制证、发证,相关政策咨询;
(三)各州(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信息的录入、换证材料的初审上报,相关政策咨询和解答;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聘用的护士信息的录入,并集体申办。
二、换发对象及条件
申请换证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一)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换证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原《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八)首次注册费8.00元。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四、 换证程序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录入护士数据,经核对无误后填写《云南省护士换证申请审核汇总表》(省卫生厅网站www.pbh.yn。gov。cn或省卫生监督网www.ynwsjd。cn下载),交由上一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州(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简版)确认并审核,以州、市为单位填写《云南省护士换证申请审核汇总表》逐级报送,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审核发证。
(四)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证以机构为单位,录入数据后,填写《云南省护士换证申请审核汇总表》,备齐所需材料直接送至省卫生监督所受理窗口办理。
(五)聘用不足5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录入信息。
(六)申请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省卫生监督所受理窗口办理。(各州市上报材料时间按计划另行通知。)
五、在软件正式实施前,请各地医疗机构做好申请办证前期工作,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全国)(卫生部网站www.bjhb。gov。cn)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软件数据录入及换发证工作。
六、在我省护士换发新证期间,有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原办理程序办理。
七、 换发证时间另行通知。
省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电话:0871-5164159 5142882
地址:昆明市学府路135号(省卫生监督所一楼办证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