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民县卫生系统聘用编外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院、局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富民县卫生系统聘用编外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富民县卫生系统聘用编外人员 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卫生系统直属单位、县人民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富政办通〔2011〕68号)、《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各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富政办通〔2012〕5号)文件精神,为理顺卫生系统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关系,保证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一、卫生系统直属单位、县人民医院及基层卫生院现有编制人员不能满足业务开展,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单位情况适当聘用编制外人员;
二、卫生系统直属单位、县人民医院聘用人员原则上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聘用单位所需专业;基层卫生院聘用人员原则上要求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聘用单位所需专业,具备一定实践经验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以适当降低学历标准;
三、各单位初次聘用人员,男性必须在45周岁以下,女性必须在35周岁以下;
四、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
2、具备用人单位所需专业、资格证书、相应工作实践能力;
3、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及其他岗位业务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和同事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制外人员,必须报请县卫生局审核,按照劳务派遣制度由聘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聘用手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六、聘用人员薪酬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工资待遇核定、支付,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聘用单位经济情况和支付能力选择是否缴纳;
七、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使用保洁员、保卫人员等,可以根据用工单位实际情况,与用人建立劳务关系,参照所在地区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计量或计件方式支付劳务报酬,不再实行劳务派遣。
八、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从单位业务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费用中列支。
九、本《管理规定》(试行)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