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卫人才〔2009〕28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昆明地区卫生人才的管理机制,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走向正轨,推动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昆卫医(2006)6号文件,昆卫人才(2006)4号文件精神,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决定对在本中心建立了专业技术档案的个人开展年度履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于2010年1月15日前送中心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昆明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 《2009年度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审核备案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昆明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卫技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为其职称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薪酬提供依据,根据昆卫医(2006)6号文件和昆卫人才(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人才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办理了专业技术建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公平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机构
第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每年都要进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单位要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和复核;
(四)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表格和文件归档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平时考核:是指单位日常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阶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记实(通常为月、季、半年),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
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成绩和差错。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八条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犯有严重错误。
第九条 量化考核。是将德、能、勤、绩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每个要素按优劣程度不同授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百分制量化考核标准: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至89分;基本合格:60分至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
(三)进行宣传动员。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
学习有关文件,学习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
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昆明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总结述职。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
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示。初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送审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九)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卫生专业技术履职考核表》送卫生分中心存档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中心会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单位进行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将记录在专业技术档案中,做为行业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检查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本人的诚信记录,将视为执业注册、变更、人才交流、人才派遣、人事管理的基础。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或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的依据。试用期满后于6月30日前转正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的,次年起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l8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
(二)事假。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旷工(未请假又不上班视为旷工)。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满10天,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满20天,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达到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l80天的人员,工伤除外;
(二)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三)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
刑未辞退和未开除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