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
三、许可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项目,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开始受理。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场地改造、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提供房地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提供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材料;
5、提供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图;
6、提供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7、提供经营场所卫生学监测报告。
七、收费依据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9﹞112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价费文证字(2003)第X064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