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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公告
来源:南宁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6 字体:

根据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5号)要求,我市将在近期开展2011年南宁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工作,入选配送商在采购周期内,承担我市2011年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积极参与。现将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

3、必须是2010年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并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上年度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为守信等级的企业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此项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4、必须具备配送《广西国家基本药物挂网品种目录》中生产企业委托的所有中标品种,配送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整个采购周期。

5、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入选的配送企业必须按时按质按量配送,不能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6、必须具备网上交易能力,遵守本实施方案和相关交易规则。

7、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二、配送商应递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2010年度的销售额、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总额(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仓储能力证明(以最近一次由当地药监部门库房验收许可证明材料上注明的仓库面积为依据)复印件;

6、冷藏库体积(以最近一次由当地药监部门库房验收许可证明材料上注明的冷藏库体积为依据)复印件;

7、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格(以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质为依据)。

8.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说明(以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执业药师与配送商的劳动合同为依据);

9.企业药品统一配送能力,包括专用车辆(包括冷藏车)情况说明(提供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材料);

10.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配送企业《配送服务承诺书》(内容由企业自拟);

12.企业自行测算由厂家供应的销售药品占《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的比例,能承诺配送《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品种数量;

13.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需递交材料,请参选企业一次性于报名时提交,材料各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先后顺序排列,用档案袋集中提交,在档案袋封面附上提交材料清单,缺、漏相关材料视为无该部分资质处理。提交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参选资格。

三、报名与递交资料时间

2011年3月7日—11日正常上班时间报名,同时递交以上材料。

四、报名地点与联系电话

南宁长湖路28号,市卫生局办公大楼五楼513号房,药招办  电话(传真):0771-5766882。

五、监督投诉

本次配送商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邮箱和投诉电话。

举报邮箱:lhy_2626757@163。com

投诉电话:0771-5766823,0771-5766882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题词卫生  药品  配送商遴选▲  公告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发

 (网络公告)
南卫药采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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