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1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卫生 转发 医疗 标准 通知
抄送:局农卫科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OA传输)南卫医〔2011〕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