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市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自治区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自治区卫生镇创建范围。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卫生镇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由县(区)爱卫会向所在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爱卫会考核后向自治区爱卫会推荐。
二、考核
各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调研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镇的基本条件、达到标准的情况和日常卫生管理现状,并帮助申报镇改进、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调研,具备考核条件的镇,由市爱卫会统一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现场考核鉴定的要求。自治区爱卫会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爱卫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委派1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审组,其余从市爱卫会成立的专家库中抽选。
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由市爱卫会公示14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市爱卫会的推荐意见,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命名为“自治区卫生镇”。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自治区卫生镇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区醒目位置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自治区卫生镇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向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自治区卫生镇每3年复审1次,由各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复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镇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自治区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自治区卫生镇,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