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山县卫生局
2007年12月7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农卫[2007]5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中有关“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长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和“计划在三年内选派城市万余名医师到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三年后形成一项制度”的精神, 自治区卫生厅
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加大宣传、
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开展对口支援活动。 自治区卫生厅将以简报和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各地对口支援活动的进展情况,促进我区对口支援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
在执行对口支援活动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农卫处。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
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为农民患者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促进我区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自治区卫生厅决定组织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活动(以下简称“对口支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提高县、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使贫困地区县级医疗机构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的水平;使乡镇卫生院达到示范卫生院和一级卫生院标准;使农民就近得到较高
水平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通过一周期(二年)的对口支援, 医疗卫生人员全部通过“三基”考试合格。县级医疗机构至少培训2名以上专科副主任医师和4名专科中级职称医
师; 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2名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达到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满2年以上的医疗技术人员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卫生、保健和医技等业务人员凡工作满2
年的全部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培养1名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懂业务、会管理的卫技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
(三)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县、 乡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培训2名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技术骨干,建设符合标准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科。重点提高结核病、艾滋病、
乙肝等重大疾病的防治能力。
(四)加大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基本形成运转正常的管理网络,至少培训1名懂业务、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医疗卫生业务技术规范和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起能进能出的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公平、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卫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周期结束时,县、乡医疗机构业务量和经济效益增加30%以上,人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有
所下降。
(五)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结合国债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卫生院建设规划实施, 因地制宜,力所能及地支持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建,改造、维修和环境卫生建设,使其达到示范卫
生院或一级卫生院标准。
二、原则
(一)支援范围
1、三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在每个对口支援周期,每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一所贫困或当地较困难的县医院和1—2所卫生院。
2、自治区及市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每个单位每周期对口支援一个县的所有卫生院或若干个卫生院的防保(疾病控制和女3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科建设及公共卫生人
员培训。
3、自治区医学院校及有关医学科学研究所,每个单位每周期对口支援1—2个以上乡镇卫生院。医学科学院校(所)根据各自的特长,负责对该县所有系统内的科室建设及人员培训工作,
如广西药科学校可以对口支援2个卫生院或1个县所有卫生院的药剂科建设及人员培训工作。
4、二级甲级(县级)医疗机构每周期对口支援1—2个乡镇卫生院。
5,县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合起来,每周期负责对本辖区内的1/2卫生院的防保科(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的建设和人员培训。
(二)分级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全区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考核评分标准,下达对口支援目标任务,部署全区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驻桂部队医院对
口支援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9支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市属和县属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乡镇
卫生院。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县范围内的对口支援工作规划,负责协调支援与受援单位双方签订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县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发展比较滞后的乡镇卫生院。
4、企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参与辖区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执行时间及公示制度
1、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时间原则上2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时限内,支援单位派出的医疗队要长期保持有人在受援单位工作,不能撤空。
2、凡晋升中级和副高职称需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技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单位。
(四)支援和受援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三方职责
1、支援单位
支援单位由领导带队到受援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在支援、受援单位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三方参与和充分讨论协商基础上,提出周期内受援单位应实现的目标,
在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技术服务指导、设施条件改善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1)支援县级医院
三级以上医院(中医院)选派内科、外科、妇科,放射科和检验科各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到对口支援的县医院(中医院)工作,每名派驻人员连续工作半年后可以轮换。
(2)支援乡镇卫生院
人员组成: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医疗队由3—5人组成(其中有一名土治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和若干名防保医师、技师、护师),临床医师可从内科、外科,妇产科,/L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人员中选择。技师优先选派检验技师,如卫生院已有
检验技师,也可根据需求选派放射、B超、心电图等其他技师。在具体人员选择上,支援、受援双方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人员的专业类别。
派驻医师条件: 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2、受援单位
(1)受援单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配合支援单位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同时为支援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受援单位不能因为支援单位没有硬件支援而故意设置工作障碍,甚至拒绝对口支援。一经发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教育批评或组织纪律处分。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协调支援单位双方制定对口支援规划和目标任务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针对医疗、预防、保健、管理四大基本功能,协调支援单位有针对性的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受援单位的整体水平。
三,支援内容 ’
(一)行政和业务管理
1、县级。支援的方式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要特别重视对受援县医院(中医院)的人员培养、学科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提高受援县医院(中医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
平。
2、乡级。根据需要,支援单位选派一名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业务骨干到受援单位挂职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协助制定乡镇卫生院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协
助制定乡镇卫生院发展规划,使其在2年内达到二级甲等和示范卫生院或一级卫生院标准。
(二)基本医疗
1、县级。派驻人员主要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提高县医院(中医院)技术水平:通过开展临床教学、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临
床带教和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三基”、常见病、多发病、中毒急症抢救和国家配置基本设备操作应用的培训,提高县医院(中医院)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2、乡级。支援单位要重点帮助乡镇卫生院加强急诊科、产科和中医科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对乡镇卫生院的内、外、妇、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或长期培训,提
高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业务水平;定期选派技术骨干到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业务带教活动和短期培训,重点加强“三基”、中毒、急症抢救和常见病、多发病及国家配置基本设备操作应用
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整体水平;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开展辅助科室及药剂科的建设,使卫生院的辅助科室和人员符合建设标准。
(三)疾病控制与预防
1、防保科符合建设标准和要求,计免四室,妇幼保健指导室和卫生监督及防疫室齐全。
2、培训疾病控制、女3幼保健和卫生监督业务骨干各1名。
3、指导做好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指导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采样、病人救护等工作;指导做好计
划免疫的上卡、建证,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防止误种、错种,漏种的现象发生:指导对疫苗进行贮藏,保管、分发,防止疫苗失效;指导对典型接种反应事故作出初步诊断,对一般
接种异常反应进行处理。
4、指导做好产科建设,培训产科技术人员,使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乡级产科建设标准和爱婴卫生院标准;加强93保儿保人员的培训,指导做好母婴保健、儿童保健各项工作;实
施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理,了解和掌握孕情,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5、具体指导乡镇卫生院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学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培训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人员按法规、监督程序和执法程序开展公共卫生监测等工作。
(四)协助受援单位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巡回医疗,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坚持每两月一次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强化对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五)基础设施建设。支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力所能及地帮助受援单位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将适宜的医疗设备赠送给受援单位;协助受援单位做好
环境建设规划,改变受援卫生院的院容院貌。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均要成立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口支援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
把对口支援工作列入支援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 自治区卫生厅不定期组织督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对口支援工作周期结束后由自
治区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另文下发。支援单位对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支援工作结束时,受援医院要对派驻人员的I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派驻人员年终考
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单位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待遇保障。派出支援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援单位要保证支援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或职务。支援人员在派驻乡镇卫生院I
作期间应以到支援单位实际工作服务时间来计算。
(四)经费支持。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支援单位支付; 由政府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和派出同级
政府财政给予补助,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总结表彰。对口支援每周期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表彰。受援和支援单位要共同向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总结,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对在城市卫生对
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由自治区卫生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表彰每2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