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卫发〔2008〕148号
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卫生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通知》(桂卫医〔2008〕13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对聘用护士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上报材料的审核、统计及汇总工作,于10月10日前报送县卫生局中教股。
请各镇卫生院负责通知在本镇的个体和村级诊所(或卫生所)持有执业证的执业护士进行换证,并统一做好他们提交材料的审核、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提示:健康体检需统一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表在医院医务科集中交款领取)
灵山县卫生局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