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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7 字体: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以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2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正式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以自治区或盟市为单位的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启动及日常采购计划网报时间

1.首次采购计划报送时间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每月两次,一个采购周期为半个月。首次采购为2012年1月16日-31日周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计划。已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签约并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本单位和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采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于2012年1月11日-15日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报送首次采购计划。

2.日常采购计划报送时间安排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正常运转后,每个月采购两次,分为前半月和后半月两个采购周期。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每月月底前三天,以及在月中的13日-15日,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上分别报送下一个月前半个月和本月下半个月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除了规定的时间,采购系统不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采购计划。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与验收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按照各盟市选择的配送方式,或是自行选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是委托实施区域配送的盟市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明确配送关系后,到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由盟市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开通配送关系。

在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启动后,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关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盟市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上变更配送关系。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报送一个周期的采购计划后,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在每月2日和17日前向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生产或配送企业必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订单作出实质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组织配送。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的具体要求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药采中心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验收入库确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基本药物,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四)网采证明的出具:自治区药采中心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验收确认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集中核算中心),或向旗县(市、区)确定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其他单位出具网采证明。

四、药款结算

(一)采购货款的归集与使用申请。对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在收到本区域内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证明单后,汇总形成一个周期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旗县(市、区)结算单(结算单应载明支付对象、收款账号、支付药品清单、支付金额等信息),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通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归集药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后,将本期结算单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本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专用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需归集货款),并提出用款申请。

(二)采购货款的支付: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算单信息确认和用款申请后,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货款的支付从基本药物验收入库到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天(以结算区域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时间起计算)。如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向提出支付违约金要求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违约金。

五、对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的原则要求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1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遵循《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在采购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时,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采购中标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招标中标品种、剂型和规格。如果采购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可以满足临床需求,则不得采购目录外的其他剂型和规格。

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结果执行之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需采购落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品种,或者采购落标但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剂型和品规时,以及采购中标药品但无企业配送的基本药物时,必须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选购《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规定的剂型和规格,少量特殊品种可以变更剂型和规格。

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药品的配送和货款结算,可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也可结合实际,由盟市、旗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与生产(经营)企业商议确定。

(二)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保证中标基本药物及时、保质、保量供应和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须认真遵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的《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药品购销合同》,及时、保质、保量向全区或中标区域内有需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和配送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对基本药物的配送承担第一责任。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遵照与生产企业签定的配送协议,及时、足量配送合格的基本药物。

(三)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要切实保证基本药物货款的归集和及时支付。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或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的其他部门或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归集和支付工作。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归集迟延,则应动用基本药物货款周转金,必须在本结算区域内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到验收之内起30天内付款,确保政府承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药械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全面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建设、软件开发、运行维护工作,保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正常运转,并加快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起基本药物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供应、配送等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确保每一种基本药物都有企业配送,确保基本药物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配送到每一家有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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