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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现场审核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7 字体:

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代理企业:

根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文件》和2012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时间进度安排,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将于9月17日开始对2012年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为做好现场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递交申报材料、实物时间:2012年9月17日~9月22日(每天递交审核时间9:00-12:00;13:30-17:00),按照注册省份和下表规定时间安排来我中心递交审核。

时间

企业注册省份

9月17日

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9月18日

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9月19日

广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江苏省、湖北省

9月20日

湖南省、上海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9月21日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9月22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

注: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递交相关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二、审核时间:9月17日—10月15日,节假日休息。(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逾期不得再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不得撤回报名。)

三、审核方式及地点:

审核方式:现场集中统一审核

审核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四、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料和产品资料)和实物及产品图片资料。在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被授权人须携带相关证照原件供现场审核(国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进口品种全国总代理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国外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在递交实物时,企业产品需纸箱包装,于醒目位置粘贴清晰工整的《企业报名产品汇总表》。

如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进行装订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具体要求见《采购文件》或格式要求)。

被授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参加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唯一合法责任人,处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网上集中采购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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