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原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