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10〕203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游泳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卫监字〔201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将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25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市监督所汇总后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