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06〕114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保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防止学校食物中毒、饮用水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创造安全的校园食品卫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包头市卫生局决定在包头市各级各类学校内试行“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学校自身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进学校卫生制度的建设;
(二)强化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设立包头市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邬建平
副组长:李俊峰 全翔翼 安凤岐
成 员:常 勇 刘松珍 白友荣 常凤英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常勇兼任。
各旗、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领导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
在该机构的指导下,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会(队委会)内设置“学校食品卫生协查机构”,按学校人员比例,设置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协查员,负责学校日常食品卫生工作的协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到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协查机构”指导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发现的问题,及时派卫生监督员指导解决,严厉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促进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三、工作内容
(一)协查范围
本校范围内以及学校周边的食堂、饭店、小卖部、冷饮滩点、零散小吃摊等的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协查内容
1.学校内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1)卫生许可证的持证情况;
2)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3)食品采购、贮存、经营、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
4)内外环境卫生与卫生设施状况;
2.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
3.学校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饮用水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培训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培训辖区内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培训合格后持证(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证)上岗。
(四)考核制度
每年度评出一定比例的优秀“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并给予奖励,必要时给予工作补贴费用。对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和瞒报、谎报、漏报的“学校食品卫生协查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就方案的可行性及具体内容与教育部门进行探讨,完善和规范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新学期开学后,认真组织落实相关内容,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进行;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底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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