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2〕2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局直属各单位,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的通知》(内卫应急字﹝201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请从邮箱btwsyjb@126。com下载,密码:2529933。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