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宏大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2008年度期间未向包头市卫生局申请年度复核,其行为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包头市卫生局对位于稀土开发区曙光道19号包头市新宏大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培茂所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内卫食证字(2007)150200—0184)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