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2008.9.5)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写表格,并于9月10日前按职能要求对应上报至市卫生局疾控、法监、医政及应急办等科室汇总。可登陆包头市卫生局网站(btwsj。gov。cn)表格下载区下载表格。
联系电话:疾控 2529962 法 监 2529967
医政 2529977 应急办 2529981
附件: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五日
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8〕59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 008〕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要求,2 006年9月,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内卫办发〔2 006〕69号),要求各地对分级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月报告,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
总,形成分析报告后,报到卫生厅。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填报工作。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规范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于每月2白12时前,将当地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汇总后报卫生厅应急办。网上填报功能已于2008年8月1日开通,请各地尽快组织人员培训,熟悉操作,确保填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彝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报告对于全面掌握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有效预测、预警和应对卫生应急事件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汇总、确认相关信息,分析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对下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研判。对于误报、瞒报、漏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于2008年9月1日开始。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8月29日前将填报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卫生厅,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D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8月,我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卫发电〔2006〕78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为切实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以下简称《测算表》),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以下简称(信息报告卡)时使用;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认真按照《测算表》进行估算,并将估算结果填写至《信息报告卡》。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较大或一般(I级或W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后10日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信息报告卡》;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或11级),要在事件过程中随时填报,并动态更新,除网络直报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将每月汇总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添加到当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中,传真至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三、《测算表》中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实际费用;其他部门处置费用依据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服供该部门按照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产生的费用,并请其提供.费用构成说明。《测算表》中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供、商请相关部门提供或组织专家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