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赤峰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民营医院: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文件精神,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向执业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4月10日起,开始赤峰市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工作。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注册范围
2008年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护理从业人员。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二)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各1份。(三)申请人《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四)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五)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六)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1份。(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三、注意事项(一)申请材料除原件外,其他复印件以A4纸提交,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审核及归档。(二)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在材料初审时应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护士资格证原件、护士执业证原件等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性。(三)请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按要求收齐延续注册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市卫生局。逾期未延续注册由此造成的非法执业等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市卫生局不受理个人申请。
附: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 《2013年赤峰市护士延续注册现场审核时间安排》
赤峰市卫生局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