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医疗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中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保障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与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及基本情况,从而引起各级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进程,确保实验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规范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检查内容
检查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备案情况、建筑布局、流程、生物安全标识及实验室级别标志、基本要求防护设施、人员防护及及培训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等。
三、检查范围
接受检查的市直公立医疗机构7家,民营医疗机构12家;各旗区接受检查的公立医疗机构31家,民营医疗机构1家,中心卫生院委托主管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由于历史原因等过去设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从场所、布局、流程、设备上均不符合规范要求,还有一部分医疗机构正在新建、改建、扩建阶段,旧的场所、设备不具备重新整改的可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卫生局于2008年11月4日转发卫生厅文件并发文,要求市直卫生医疗单位及各旗区卫生局、各民营医疗机构按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截止市卫生局会同有关专家及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时,已上报备案材料的实验室有:市中心医院检验科、市中心血站检验科;旗区已上报备案材料的有:准格尔旗卫生局26个(其中BSL-2级标准的实验室4个,BSL-1级标准的实验室22个,包括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民营医疗机构和1个专科门诊实验室);乌审旗卫生局10个(其中BSL-2级标准的实验室4个,BSL-1级标准的实验室6个);达拉特旗卫生局1个(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鄂托克旗2个(鄂托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鄂托克旗人民医院)。
四、检查情况
通过此次检查,达到BSL-2级实验室基本要求的医疗机构有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血站。限期整改达到BSL-2级基本要求的医疗机构有东胜区医院、鄂尔多斯市同仁医院、鄂尔多斯市同济医院、鄂尔多斯市都市女子医院。新建实验室达到BSL-2级要求的医疗机构有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BSL-1级实验室基本要求的医疗机构有鄂尔多斯市男科医院、鄂尔多斯市王晓霞口腔医院、鄂尔多斯市汉生口腔医院、鄂尔多斯市奥麒口腔医院。限期整改BSL-2级实验室备案的医疗机构有鄂尔多斯市心脑血管病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医院、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所、鄂尔多斯市眼科医院、鄂尔多斯市卫校附院、鄂尔多斯市广厦医院。
此次共检查卫生医疗机构实验室51个,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级综合医院、疾控中心的实验室,不论是建筑布局的相对独立性、封闭性、使用面积、流程的合理性、分区、设施情况要好于其它机构,蒙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总体的建筑布局、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多一些。市中心医院、市中心血站、准旗中心医院、准旗中蒙医院、杭锦旗疾控中心这几个卫生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更趋合理、规范。而且新、扩、改建的实验室要比过去旧有的实验室更加符合规范要求。
五、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看到,我市卫生医疗机构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布局、流程、设施方面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布局、流程的不合理性:BSL—2级实验室,区域相对独立、封闭性差,出、入口流程设置不分,清洁区、半污染、污染三区不能顺畅连贯或有的分区不清晰,或未进行分区,普通实验区与主实验区不分。
2、必备的防护设施缺少或未使用:BSL—2级实验室,一部分是未安装使用生物安全柜,一部分是生物安全柜配备数量不够,有的是没有生物安全柜,大部分实验室在出口处未使用感应式或脚踏式洗手器及洗眼器。
3、大部分实验室没有生物安全标识及自动门禁设施。
这次检查,对每个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均提出了不同的整改要求,并且都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下达给了各机构。
六、今后整改建议
由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从2008年开始有了强制性要求,这就提示我们今后新、扩、改建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布局,配备必须的防护设施,使生物安全从个体防护到环境防护,真正起到保护屏障作用,进一步把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个规范化、有序化的层面。
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危害评估报告、标准操作程序、应急预案及事故报告制度、人员健康监护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并要求各旗区及市直单位每半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和规范化操作等知识的培训,将培训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凡限期整改的实验室,市卫生局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备案或降低级别。
七、限期上报备案申报材料
各旗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医疗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务必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实验室备案材料一式三份(用抽杆夹夹好)、连同电子光盘一并上报市卫生局科教科,便于统一汇总上报卫生厅科教处。
联系人:温洁凯 王军
电 话:0477-858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