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卫生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及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乌卫字〔2007〕9号)文件要求,现将《2012年乌兰察布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上报2012年度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名单,要求纸质表格1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表格1份,于1月31日前报至市卫生局办公室。
附件:2012年乌兰察布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