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内蒙古卫生人才网 > 乌兰察布 > 正文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更新:2013/8/8 字体: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各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内卫发〔2013〕10号)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各项数据。
  三、市卫生监督所要在做好市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旗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按时限、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3〕10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卫生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3.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消毒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5.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6.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7.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10日

附件1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各项目标,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地区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10月30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盟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的地区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时间要求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加盖公章后寄至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
  (六)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职业病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并完成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
附表:1.2013年职业卫生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3.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4.2013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附件2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2013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检查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为动态掌握全区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继续开展全区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量控制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一)各盟市要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盟市要结合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放射卫生监督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部。
  (三) 在2012年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2013年的摸底调查工作。仍未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尽快完成2012年的调查工作;在完成2012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盟市根据今年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完成数据的网上填报。
  (四)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的数据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9月20日,各地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寄至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
附表: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2.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3.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
附件3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按照《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的空气质量。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抽检水质处理器、给水用管材和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四)现场监督抽检已获批准的涉水产品具体计划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检任务量可适当增加,落实责任,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附表12报至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报告。
  (三)各地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相关地区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接到信息通报或协查通知的盟市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并在3个月内反馈信息。
  (四)请各盟(市)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 jdzx.
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汇总后的数据填报,同时按信息报送日期要求将抽检结果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5日前各盟(市)完成各项数据汇总填报工作,并将本盟(市)公共场所和涉水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抽检工作需要,负责对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和质量控制,并及时汇总分析产品抽检信息,定期报卫生厅食卫局。
  三、联系人
  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
  附表:1.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3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3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4.2013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3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13年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13年理发、美容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8.2013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9.2013年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0.2013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1.2013年水化学处理剂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2.2013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盟市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附件4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消毒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19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1.监督抽检婴幼儿卫生用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卫生用品(纸尿裤、尿布、尿垫、湿巾、卫生湿巾)进行监督抽检;至少监督检查15个产品,数量不足,以经营单位经营的婴幼儿卫生用品补足。
2.监督抽检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械:对10个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3.监督抽检抗抑菌制剂: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药店、宾馆、饭店客房、洗浴中心等)各10家。
具体监督抽检的产品种类、数量、检测项目、执行单位、时限等要求见附表1。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产品抽检程序。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落实责任,确保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
  (二)做好不合格消毒产品的案件查处工作。要依法查处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生产企业抽检的产品及不合格产品的查处结果应及时归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对流通和使用环节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有关盟市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非本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协查)。接到信息通报或协查通知的盟市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并在3个月内反馈信息。重大案件及时向卫生厅食卫局报告。
  (三)按照要求和时限开展消毒产品抽检工作,及时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11月10日前将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包括电子版)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
附表:1.2013年全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3年全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附件5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
  1.检查对象:以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合格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以及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管理及登记造册记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为重点。
  2.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登记报告内容、时限、登记名称等符合规定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
  1.检查对象:以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为重点。
  2.主要内容: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物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及2012年监督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本辖区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方案实施的工作质量管理,在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
  (二)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应当将往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四)各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核对各类检查表、汇总表。旗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以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不合格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盟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50%的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适时开展对部分盟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地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传染病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表:1.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查处情况汇总表
3.201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设情况汇总表
4.2013年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2013年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6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教学环境卫生情况:重点加强教学环境卫生监督及现场检测工作。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测工作。
  2.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学校饮水卫生管理工作: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卫生及防护为重点,加大中小学校自备水源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摸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卫生情况。
  (二)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方案要求,结合2012年学校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突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摸清辖区学校底数,建立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要求,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合作,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要协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或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好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各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核对各类检查表、汇总表。旗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盟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50%的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适时开展对部分盟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同时将本地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传染病监督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表:1.2013年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2.2013年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汇总表
     3.2013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件7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打击无证行医
  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集贸市场、早市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
  检查辖区内采供血机构许可、执业范围;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注册;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体检是否依照规定有效执行。重点检查血站无偿献血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是否在其周边存在非法组织他人献血现象;重点检查单采血浆站是否依照批准的业务项目范围及采浆区域开展工作,是否存在频采、超采等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将查处的个案信息录入到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要定期开展信息录入督查工作,确保个案及时录入。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对其上报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及时查处,并反馈卫生监督协管员请其复查。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采供血机构行政处罚案件于结案后一个月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包括纸质材料),同时上报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对卫生监督员可能被追究责任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包括纸质),同时上报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四)请各地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11月5日前各地完成各项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本地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为保证全区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填报数据与汇总表书面材料相符,以及自治区卫生厅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情况,要求各盟市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填报数据与汇总表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1.2013年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情况汇总表
2.2013年采供血机构执法监督情况汇总表
3.2013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汇总表 

附表:附表.pdf

相关文章
 歙县卫生信息网: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
 东城区卫生人才考试网:关于东城报名点2009
 新昌卫生信息网:2013年4月卫生许可发证情况
 文成县卫生网:卫生系统田径报名表
 衢州市医考中心:衢州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医考中心:市卫生系列局2014年度下半年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