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网2003-05-2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做好当前的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防治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卫生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于5月12日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卫生部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控制、救治措施及其职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纳入“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的部署和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疾病知识结合起来。要组织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条例和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与处理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有关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与预警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每一位卫生行政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急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健全信息网络,从疫情监测、卫生检疫、医疗救治、追踪调查和疫情处理等方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明确自己肩负的任务,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传染病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督察、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地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卫生部。
五、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和办法,将条例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