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卫生部近日通知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
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口罩;避孕套等,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取消卫生许可;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还要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据介绍,目前消毒产品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部分具有药效功能的产品,改头换面后作为消毒产品上市销售,严重扰乱市场。如足部消毒剂上市后,宣传为脚气治疗药物。二是,某些卫生用品如避孕套处于多部门监管中,企业负担较重。三是,某些单方经典消毒剂的技术指标明确,消毒效果和安全性也已有定论,如70-80%乙醇,类似这类产品不应该再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