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监督〔2012〕1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县(区)级卫生监督所装备监督执法车辆、取证工具、信息网络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为加强设备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2011年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必须全部配发到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使用,其他单位不得挪用。各市、县(区)要按照要求,保证所有项目设备装备到卫生监督执法一线,从而进一步提高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水平。我厅将对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挪用现象的,将按照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配套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监督执法车辆购置(入户)费和车辆、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项目设备的验收,协助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同时按照要求将配发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