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妇社函发〔2012〕1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妇幼保健院(所):
为总结全区三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了解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落实好医改任务,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各市、县(区)2009—2011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考核依据 (一)《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9号)。 (二)《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自评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1〕74号)。 (三)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卫办妇社〔2011〕47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90号)。 (六)《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工作的通知》(宁卫妇社〔2011〕43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9号)。 三、考核范围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全区22个县(市、区)。 (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全区22个县(市、区)。 (三)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平罗县、中宁县、永宁县、原州区、隆德县、红寺堡区共6个县(市、区)。 (四)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共6个县(市、区)。 (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兴庆区、原州区、灵武市、大武口区、平罗县、同心县、沙坡头区、中宁县共8个县(市、区)。 四、考核内容 (一)本方案督导项目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2009—2011年分年度的项目管理、督导考核等情况。主要涉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多部门参与机制的建立,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的制订等内容。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2009—2011年分年度的项目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核算等内容。考核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落实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包括2009—2011年分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的开展情况,包括宣传动员、服务提供、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督导质控等内容。主要涉及项目管理和执行单位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服务的数量及质量,信息数据的管理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是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有关指标进行效果评估,考核服务对象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的满意程度。包括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指标的改善,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提高等内容。 五、考核对象 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的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 六、考核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各县(市、区)先自查,各市进行全面考核,自治区对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的项目县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自治区对承担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项目县全部进行抽查。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问卷调查、与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交谈、访谈服务对象(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项目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5。 七、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 (二)2012年5月5日前,各市完成全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考核工作,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2012年5月中下旬,自治区卫生厅对各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进行抽查,形成考核报告,准备接受国家的考核。 八、其他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组织,保证数据准确,结果真实可信。每个市、县(区)均要提供2009—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准备好三年中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资料,汇总分年度的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6)、资金拨付汇总表(见附件7)和拨付凭据,以备自治区和国家抽查用。所有资料归档成册。 (二)所有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的机构必须分年度准备好三年的原始资料、资金收支汇总和拨付凭据、绩效考核、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归档成册。 (三)国家和自治区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县(区)和承担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核拨项目经费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确认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能继续承担妇幼卫生项目的参考依据。 (四)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联系人:吕海燕 联系电话:0951-5026947(传真) 电子邮箱:nxfs75@126。com附件:下载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考核标准(2009-2011年)
2、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考核标准(2009-2011年)3、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考核标准(2009-2011年)4、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考核标准(2009-2011年)5、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考核标准(2010—2011年)6、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7、各县(市、区)分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