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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设置及管理标准的补充通知
来源:宁夏卫生网 更新:2013/8/8 字体: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厅属管各单位,银川地区二级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部分医院卫生间脏乱差的舆情通报》(宁卫明电[2013]12号)、《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宁卫明电[2013]13号)和自治区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设置及管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五市卫生局于2013年7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并于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杨飞

电  话:0951-5054815

邮  箱:nxwstyzyg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7月12日

附件: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设置及管理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设置标准

  卫生间面积应满足环境及人群数量的使用要求,卫生间墙面地面一律贴瓷砖,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卫生间管理制度上墙;卫生间蹲位设独立隔断,配有卫生纸和纸篓,设脚踏式或感应式冲厕开关;洗手池配置脚踏式、肘压式或感应式开关,配镜面、洗手液、抽纸或感应式手烘干设施,抽纸盒应增设挂锁;设置独立的拖布洗涤池,办公室、走廊及病房、卫生间拖布要分开使用,依洁净程度有序挂置并有明显标识;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照明、除臭、防蚊蝇、防鼠设施,卫生间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间的管理,创造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提升医疗卫生窗口单位服务形象和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清洁要求

1.地面无积水、无纸屑、无废弃物、无痰迹、无烟头。

2.墙壁、隔断板无污渍、无浮灰、无字迹。

3.天花板无蛛网、无积尘。

4.门、窗无污迹,玻璃、纱窗无积尘。

5.便器无便渍、无尿垢、无明显异味;便纸袋装化收集,及时清理,不得满溢。

6.照明灯具、标识、冲水设备、废弃物容器等无积尘、无污渍。

7.洗手台无积水,面镜无水迹,洗手盆无积垢。

8.卫生间空气无污浊、刺鼻气味;室内基本无蚊蝇。

9.卫生间无乱贴、乱挂、乱堆、乱放现象。

10.定期消毒、灭蚊蝇。每周对室内环境消毒一次,大、小便器、扶手、洗手器具等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第四条 保洁作业

1.制定《卫生间岗位责任制》、《保洁服务标准》等制度,《保洁服务标准》、保洁人员、监督举报电话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2.人员密集场所每1小时或两小时定时清扫,做到跟踪保洁,勤冲、勤刷、勤擦、勤换。

3.保洁工具定点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不同场所的保洁工具,如办公室与卫生间或卫生间与病房的保洁工具要有明确标识,严禁混同使用或放置。

第五条 日常管理

1.建立健全卫生间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卫生间日常管理工作。

2.设专人定期对卫生间进行检查,保证便器、供水、供电、通风、盥洗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残损等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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