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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字体:

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3〕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2013年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经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15项适宜技术,为我区2013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计划项目(附件1)。现予以公布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项目推广有效期为2013年5月1日—2013年10月30日。卫生厅将对每个计划推广项目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技术推广工作。经费拨付按照“先预拨后验收”的原则,先向项目推广单位预拨80%,待期满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20%经费。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3份和《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3)一式2份,并同时出具相应金额的项目推广经费收款收据,于2013年5月25日前报卫生厅科教处。卫生厅将在收齐各单位收款收据后统一拨付经费。

三、项目推广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注重推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各项目负责人在开展推广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将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举办培训前1周,将培训班具体日程安排报卫生厅科教处备案,卫生厅将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监管。

四、各地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实际,配合做好卫生适宜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保证技术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在项目推广工作结束后对学员发放《卫生厅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对满意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卫生厅科教处。

联 系 人: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附件:1.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卫生厅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项目

2.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

3.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4.卫生厅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2、3、4可登录卫生厅网站自行下载。)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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