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解放军四七四医院:
现将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请从自行从卫生厅网站http://www.xjwst。gov。cn下载。
2013年5月22日
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加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30号)和《关于实施2012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南疆贫困县(市)医疗卫生对口支援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中心,整体达到二级甲等的目标,针对当地疾病谱和县外就诊率较高的病种,结合大病医疗保障和救助试点病种,对受援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感染病科等急需提高的专业科室和医务部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帮扶,加强人才培养和专科建设,提高县级医院的诊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县级医院基本满足县域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实现常见病、多发病的急危重症不出县,疑难和大病及时检出、正确转诊。
二、工作方式
(一)支援医院组派的医疗队,应由5名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高年资主治医师不低于3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一名护理管理或医疗管理人员。每名派驻人员须连续工作一年,且专业应尽量满足受援医院需求。
(二)对口支援工作要把“派下去服务”与“送上来培训”结合起来。受援县医院要根据《自治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方案》,结合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培训分配名额,有针对性地选派本单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学习。支援单位应根据受援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派专人负责制定专门计划,为受援单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的对口支援工作;
(2)促进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3)负责明确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局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4)负责建立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
(5)建立完善医师技术职务晋升与医师定期考核条件挂钩的管理机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评定职称或推荐,当年医师考核不合格;
(6)负责定期对受援医院所在辖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支援、受援医院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集中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支援、受援医院上一年度的工作考核,形成本地区年度工作总结,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年度工作提出评价和改进工作意见报卫生厅;
(7)负责本地区“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每月巡查制度,每月底应对本地区内医院对口支援信息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及时通报同时抄送卫生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8)负责根据卫生厅巡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负责考核整改情况。
2.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负责根据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按照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对口支援工作目标;
(3)负责明确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4)负责指导受援医院落实支援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5)负责对口支援工作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辖区“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支援、受援医院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7)负责具体协调解决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工作、生活遇到的困难;
(8)根据支援受援双方制定的对口支援目标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的职责和任务
1.支援医院的职责和任务
(1)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与受援医院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每年支援受援双方应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将协商支援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书中;
(2)负责与受援医院制定支援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和本周期的支援目标、任务、内容;
(3)根据项目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制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本周期内指导制定不少于3个重点专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供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连续性支持;
(4)有针对性地选派高年资经验丰富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5)结合受援医院既往医疗工作量,明确每名派驻医务人员在支援周期内组织查房、手术示教、学术讲座、疑难病例和死亡病历讨论等最低数量、指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数和具体目标任务;
(6)在确保工作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可定期分批轮换派驻医务人员,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支援医院不得随意调回派驻医务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回的派驻人员,且离岗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提前与受援医院协调,医师个人应提前向受援医院请假,长时间不能坚持在受援医院工作的应当报卫生厅和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备案,并安排替换人员;
(7)积极帮助受援县级医院开展各种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工作,发挥远程诊疗系统作用,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努力减轻农牧民因转院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需要,及时安排相关专家参加指导受援单位的疑难病例会诊、重大手术、重大抢救等医疗工作;
(8)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工作,除常年医疗队外,可以根据受援县的需要,组织巡回医疗队,一年应有两次巡回医疗并开展学术等活动,鼓励支援医院组织医疗队到边远乡、村送医送药。
(9)要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10)应每半年在全院范围公示一次本院医务人员支援县级医院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所在科室、技术职务、支援时间、监督电话,并将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作为派驻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晋升技术职务推荐、评任任职资格依据,根据对口支援任务和目标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
(11)要将派驻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聘任相挂钩,医务人员未完成对口支援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医院不得聘任期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2)负责按时在“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每月应主动了解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情况;
(13)建立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长效机制,并认真遵守落实。
2.受援医院职责和任务
(1)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院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与支援医院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每年支援受援双方应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2)负责明确年度和本周期的受援目标、任务、内容,并主动报告支援医院。本周期应将迎接二级甲等医院评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可持续改进机制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3)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和考勤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支援医院和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5)负责对本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各项指标评估,并将提升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及时反馈支援医院和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卫生厅或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6)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到岗后在“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对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支援医院;
(7)建立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长效机制,并认真遵守落实。
四、考核和评估
(一)卫生厅每年将对各地卫生局和支援、受援医院“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月对部分地区工作情况和网络直报系统填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对全区进行通报。
(二)各地、州、市卫生局每季度应对本辖区内“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每季度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卫生厅。
(三)卫生厅将量化工作内容,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卫生局应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材料归档工作。卫生厅将把各地月报情况作为年终项目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卫生厅每年将对在全区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表现优秀的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评先评优时予以倾斜。
附件:1.自治区2012-2015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对
口支援关系表
2.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量统计月报表
附件1: 自治区2012-2015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对口支援关系表 | |||||
和田地区 | 序号 | 派驻支援医院 | 派驻人数 | 受援县医院名称 | 备注 |
1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5人 | 和田市人民医院 | / | |
2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5人 | 墨玉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3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5人 | 皮山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4 | 自治区肿瘤医院 | 5人 | 策勒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5 | 自治区肿瘤医院 | 5人 | 于田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6 |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 5人 | 民丰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7 |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 5人 | 洛浦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8 |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 5人 | 和田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克州地区 | 9 | 自治区胸科医院 | 5人 | 阿合奇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10 |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 5人 | 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11 |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 5人 | 阿图什市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12 | 克州人民医院 | 5人 | 乌恰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喀什地区 | 13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5人 | 莎车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14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5人 | 叶城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15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5人 |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16 |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 5人 | 英吉沙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17 |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 5人 | 疏勒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18 |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5人 | 岳普湖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19 |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5人 | 伽师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20 |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 5人 | 麦盖提县人民医院 | 自治区级贫困县 | |
21 |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 5人 | 疏附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阿克苏地区 | 22 |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 5人 | 温宿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23 | 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 | 5人 | 柯枰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24 | 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5人 | 乌什县人民医院 | 中管、国贫县 | |
阿勒泰地区 | 25 | 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 5人 | 吉木乃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26 |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5人 | 阿勒泰市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27 |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5人 | 青河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28 | 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 | 5人 | 富蕴县人民医院 | 自治区指定支援 | |
29 | 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 | 5人 | 哈巴河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30 | 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 | 5人 | 布尔津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31 | 自治区人民医院 | 5人 | 福海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伊犁州 | 32 | 伊犁州友谊医院 | 5人 | 尼勒克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33 | 伊犁州友谊医院 | 5人 | 察布查尔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
34 | 伊犁州新华医院 | 5人 | 昭苏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塔城地区 | 35 | 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 5人 | 托里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36 |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 | 5人 | 裕民县人民医院 | 自治区级贫困县 | |
37 | 伊犁州奎屯医院 | 5人 | 乌苏市人民医院 | 自治区指定支援 | |
38 | 自治区肿瘤医院 | 5人 | 额敏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
哈密地区 | 39 | 哈密地区中心医院 | 5人 | 巴里坤县人民医院 | 国家级贫困县 |
40 | 哈密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5人 | 伊吾县人民医院 | 自治区级贫困县 | |
博州 | 41 | 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 5人 | 温泉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昌吉州 | 42 | 解放军四七四医院 | 5人 | 木垒县人民医院 | 边境县 |
自治区2012-2015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 | ||||
序号 | 派驻支援医院 | 派驻人数 | 受援县医院名称 | 备注 |
1 | 自治区中医医院 | 5人 | 新源县中医院 | 自治区指定支援 |
2 | 自治区中医医院 | 5人 | 霍城县中医院 | 边境县 |
3 | 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 5人 | 奇台县中医院 | 边境县 |
4 | 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 | 5人 | 昭苏县中医院 | 边境县 |
5 | 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 5人 | 博乐市维吾尔医医院 | 中管、边境县 |
备注:既是中管企业又是国家级贫困县(简称:中管、国贫县) |
附件2:
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量统计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 日
项目 年度 | 支援医院名称 | 受援医院名称 | 县外就诊率较高病种 | 县外就诊率较高病种转出率(%) | 诊疗人次 | 开展手术例数 | 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次数 | 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数 | 接受进修人次 | 学术讲座次数 | 业务培训次数 | 教学查房次数 | 手术示教次数 | 建设特色专科名称 | 薄弱专业科室名称 | 网络直报系统填报情况 | 其他 | |
门诊 | 急诊 | |||||||||||||||||
(注:填写完毕后,请于每月5日前传真至卫生厅医政医管处,传真电话:0991-8560070)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