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我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已于2009年11月印发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和《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于2010年1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2010年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查内容
(一)《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19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6表至卫统24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0〕5号,有效期至2012年,主管单位为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2。
(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27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25表至卫统35-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0〕5号,有效期至2012年,主管单位分别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计信息中心、应急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3。
(三)《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36表至卫统46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0〕5号,有效期至2012年。主管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式见附件4。
(四)《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包括7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47表至卫统51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0〕5号,有效期至2012年。主管单位为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调查表式见附件5。
4项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附件2至附件5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政策法规/法规)下载。
二、实施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4项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下发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报表,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新的调查制度,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相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