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卫发〔2011〕3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州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县级妇幼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州级绩效考核就做好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把考核内容和指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协调,依据自治区新政办发〔2011〕138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各项政府保障政策;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方案》,掌握考核内容,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及方法完成县级自评工作。
二、县市妇幼保健院(站)要积极主动与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加大多层面的宣传与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指标和量化标准,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作用,为绩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三、通过州级绩效考核,昌吉市在本年度县级绩效考核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了考核工作,形成了完整自评报告,并在全州妇幼院(站)长例会作为先进材料交流。目前,要求除昌吉市,其他县市均重新考核自评,于12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州卫生局,并做好迎接自治区级绩效考核工作。
四、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是对县级妇幼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的考量。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绩效考核自评工作,5个工作日将自评报告和考核结果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州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