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阜康市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通知
阜卫发〔2008〕24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昌吉州卫生局关于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安排,为加强我市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工作全局,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农牧民群众基本需求,促进农牧民健康水平,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结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加强科室能力建设,通过专家坐诊、查房、病例讨论、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对农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以下领导小组:
组 长:邹渤
副组长:张跃天
成 员:者永文、吴俊江、杨翠展、宋晓燕、潘进强、贾泽峰、李建忠、罗建兵、吴新军、陈海英
职 责:负责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监督、检查。
(二)将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纳入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内容,各乡镇卫生院积极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对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确定重点科室、重点人员的培养,加强对培养对象及科室能力建设的管理及考核,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三)将该项工作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下乡服务工作相结合,在拟晋升高级职称时须在任职期内开展6个月以上的下乡医疗服务。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的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根据下乡服务情况,出具真实可靠的下乡服务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五)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得随意调换支援单位,如因工作原因需调换支援单位或调换下乡服务人员,须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六)对口支援医疗队伍人员在乡镇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派出医疗机构解决,同时派出单位要从政治上、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安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卫生。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帮助乡镇卫生院重点抓好农牧区卫生机医疗单位制度建设、医疗质量、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及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基础性工作为突破口,不断强化“三基”训练与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受援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协助当地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针对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开展传染病、地方病调查,协助做好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牧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三)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各种疑难病症的诊治工作,努力减轻农牧民因转院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四)协助受援单位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积极帮扶开展乡镇卫生院医院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五、其他要求
(一)支援方与受援方要积极对接,根据受援方的医院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对口支援协议,并认真履行。
(二)卫生局将其列入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工作考核中,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开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旨在通过开展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将2008年拟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名单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关于 城市 支援 农牧区 通知
抄送:州卫生局,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08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