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卫发〔2006〕16号
各场团医院,头屯河农场、芳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师疾病预防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十二师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师卫生局 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十二师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兵团卫生局《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兵团开展治理药品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师医疗卫生和药品经营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兵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精心组织,逐步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重点治理医疗卫生中的医疗器械、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工作。主要治理以下行为: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为药品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提供帮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通过治理,增强卫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1.动员宣传阶段(5月15-5月30日)
师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印发《十二师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我师卫生系统工作例会,学习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各单位要组织医护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兵团纪委八次全会和兵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注重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2.自查自纠(6月-9月)
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认真全面地自查自纠。在查摆问题过程中,各单位可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整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摸清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防止走过场。9月30日以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交待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可交由检察机关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检查督导(10月)
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师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不自查自纠走过场、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切实保证整改责任和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4.总结部署下一阶段工作(11月-12月)
各单位要在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结合检查督导情况汇总后报兵团卫生局。领导小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研究制定下一步方案,部署下一步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减轻职工群众负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兵、师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制,分工负责,常抓不懈,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用发展改革稳定的办法解决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队伍稳定,维护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