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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疆兵团十二师卫生政务网 更新:2013/8/8 字体:

师财发〔2012〕6 号

 

各团场财务科、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师财务局     师卫生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兵团卫生局、财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根据各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并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师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区域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五条师卫生局、财政局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拨付。年初预拨40%补助资金,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师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单位全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扣减该单位1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单位。补助资金分配可参照附件《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工专项经费补助参考标准》。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居民收费。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十二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工专项经费补助参考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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