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 [2013] 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护士执业注册流程,依照国务院《护士条例》、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厅《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要求,我省将常规开展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从首次注册时间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所需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
(二)《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单位审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延续注册信息。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不含义乌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信息。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打印。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本机构延续注册护士的信息后,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名单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义乌市卫生局流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办理。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信息,证书上加盖“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人员名单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流程。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本机构延续注册护士的信息后,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信息,证书上加盖公章。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工作要求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组织机构内符合条件的护士办理延续注册,防止非法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切实做好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管理,将护士延续注册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加强宣传,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审核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确保护理队伍依法执业。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