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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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政府对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问题的请示。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您们辛苦了,打扰了您们的工作。我们**县**乡镇全体乡村医生向您们表示深深地歉意。今天我们特向几位领导请示几个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31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发(2011)319号文件精神,被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按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补助,在我们镇没有按照执行。 2、新农合报账款没有按时到位。 3、我们**镇卫生院室,在2005年7月17日,当时的院长***以建房款的名义向我们每个乡村医生借去2000元现金,写的借据是5厘的月息,上级是多次直接拨款到我们的账号上,但都被该院长逼去,至今快十年了,这笔钱何去何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凡三证齐全(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决。凡三证齐全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0年以上者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决。凡三证齐全,男60岁、女55岁以上者乡村医生连续不断执业25年以上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退休金解决。 综上所述,敬请各位领导经中央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看在我们历经四十余年顶风雨、冒严寒抗酷暑、担风险,让我们乡村医生同民校教师一样待遇,更不能低于一个兽医的待遇。让我们花甲出头的老头子也同全国人民一样快快乐乐的过好晚年生活,感谢党和政府的英明政策及关怀照顾。 致敬! 2012、12、30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来信人: 您好! 您2012年12月20日在重庆市政府系统电子公开信箱反映的《关于政府对乡村医生补助和养老问题的请示》的邮件(渝卫生信箱〔2013〕18号)现已交由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办理,现就您反映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回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问题。我市没有按固定标准给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的政策规定。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补助,应由各区县卫生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种类、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后兑现,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关于你反映的新农合报账没有按时到位的问题,请具体咨询你所在区县的人力社保局。 关于你反映的与泥溪镇卫生院前院长张伯生的资金借贷问题,不属于卫生管理行业与业务管理范畴,请与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协调处理,必要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你反映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国家未针对乡村医生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你所反映的乡村医生达到年龄按标准解决退休待遇没有依据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推动乡村医生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来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现有政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的乡村医生(包括离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除以农民身份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并享有其规定的待遇外,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和相关福利待遇。建议你通过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平台解决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并可根据自身实际和经济能力自己缴费参加其它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提高保障水平的目的。 重庆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
发布时间: | 2013-01-21 10:4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