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113 |
---|---|
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关于卫生资格考试 请问今年重庆市有全国卫生资格考试重庆市合格线吗?如果有那又是针对哪些呢?有没有包括药剂士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陈涛: 您好! 收悉您所询问的关于卫生资格考试的相关问题。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根据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不再设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市地方合格线,统一执行国家合格标准。 希望您理解,并努力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为我市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发布时间: | 2011-09-21 10:5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