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在全县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学习《精神卫生法》落到实处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精神卫生法》学习宣传,积极与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协调,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和安排,通过组织职工集体学习或悬挂横幅、板报、利用电子屏幕、设立咨询摊点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贯彻落实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的主体作用,根据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熟知法律条文和程序,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好《精神卫生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有个部门单位履行好职责。
疾控中心按照精神卫生监测规范要求,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对出院、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三、要求
1、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在网络下载《精神卫生法》及宣传内容进行学习宣传,并制定本单位学习计划;
2、疾控中心负责于县电视台联系,进行电视新闻宣传,扩大宣传力度和普及面,并提供宣传内容;
3、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层层培训;
4、各医疗卫生单位在5月25日前将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报卫生局业务股;
在学习宣传《精神卫生法》活动期间,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