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7〕264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审批的各企事业及民营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厅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卫发〔1995〕207号),按规定我省已为大部分1993年12月3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办理了护士执业证书。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省仍有少数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还未办理护士执业证书,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规范我省护士管理,我厅将为上述人员最后一次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护士工作,已取得护士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尚未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必须填写《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审核合格后,填报《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2),统一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厅直各单位经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三)非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由各地通知并按属地原则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
2.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五、申报截止日期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州、市为单位于 2007年6月1日前上报至省卫生监督所,过时将不再受理。
六、联系电话
云南省卫生监督所电话 蒋雪月 5193465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李 凌 7195257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