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
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牧区生产力、振兴农村牧区经济、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卫生工作“两为”方针的具体体现。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制度,加强我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口支援的范围与任务
(一)对口支援的范围
1.接受对口支援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国家级贫困旗县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老、少、边、穷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需要给予支援的医疗卫生单位。
2.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包括:旗县及旗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科研、教学机构和对外诊疗的解放军、武警等部队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其它愿意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对口支援的任务
1.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总的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和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通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认真解决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开展“一帮一”活动,认真落实“四帮”要求,即帮管理:帮助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安排懂业务、会管理、事业心强的同志到受援单位挂职指导,二、三级医院提拔院级负责人要有在基层工作一年以上经历。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高受援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帮技术: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帮助引进和开展适宜的新技术、新业务、新项目,同时要在医疗仪器、设备和资金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帮人员培训:各支援单位要采取派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开展业务进修、集中培训、继续教育、短期研修、提高讲座、专家会诊等活动,加强对受援单位人员的培训,帮助培养能够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项目的配套技术班子,这也是对口扶贫的重点;帮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帮助行政村建设合格的村卫生室,开展合作医疗试点,积极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服务能力。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实施相应的援助项目,通过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切实提高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视觉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
2.受援旗县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建设好受援单位的领导班子。对乡镇卫生院要坚持县办县管,加强管理,并建立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受援医疗卫生单位要主动为支援单位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虚心向支援单位学习。同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加强建设,促进发展。
3.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扶贫纳人扶贫总体规划,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帮助贫困地区加强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解决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扶贫部门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办法
做好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牧民健康,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目标、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把党和政府对农牧民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一)自治区成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军区后勤部卫生处、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卫生处等,负责对全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日常工作。各盟市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以盟市为单位组织进行。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统筹规划,支援贡献。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由盟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对口支援的双方要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确定对口支援关系,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各盟市和受援旗县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协议书》要求履行协调、监督职责。
(四)对口支援属于无偿援助,承担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任务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由原派出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员的工作与生活。
(五)每一个对口支援周期结束后,对口双方单位要共同写出工作总结,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受援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援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按《协议书》规定事项组织对受援单位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是:
1.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业务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能开展急救医疗工作及下腹部手术,产科能够正常运转;
3.业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并形成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套技术班子;
4.合格卫生室组建率达100%,进行了合作医疗试点及推广工作,卫生院及其他受援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达到相应标准;
5.在设备和资金上给予了支援;
6.受援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六)每一个对口支援周期结束后,各盟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写出总结,确定下一周期对口支援的工作任务,报自治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各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支援单位、受援地区和受援单位的协调管理与监督检查,促进受援地区、受援单位与支援单位的密切合作,保证对口支援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各支援单位要把对口支援列人本单位责任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口支援作为对医疗卫生单位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单位,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晋等评优。
(三)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牧区累计服务一年制度,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对不执行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一律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四)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受援单位,同时也是支援单位,必须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用中央国债专项资金给旗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定期下乡进行巡回医疗,为农牧民群众送医送药,帮助、指导并不断提高乡、村两级的医疗卫生工作。对用中央国债专项资金给旗县配备的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负责。
(五)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应对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技术装备,加强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当地农村牧区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时,接受当地盟市或自治区的统一调配。
(六)对于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或国家相关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内蒙古军区后勤部
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