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考试机构:
现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卫明电发〔2008〕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