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