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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情况的通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内卫发〔2008〕28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通知》(内卫监字〔2008〕865号),自治区卫生厅组成6个考核评议组于2008年12月6日~16日对全区12个盟市卫生局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了年度考核评议,现将考核评议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评议的基本情况

2008年全区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在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较往年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得到了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作为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各盟市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基本做到了机构落实、人员到位、任务明确,为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卫生监督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促进了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同时,有的盟市还建立了内部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制度,保证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序进行。如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强化卫生许可的管理,连续多年被评为呼和浩特市行政许可大厅先进窗口单位;包头市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控制方案》,开展案卷评查,有效的提高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质量。

三是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一些盟市按照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科室和执法人员,使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普遍重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了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这次考核评议抽查的监督执法卷宗和监督人员业务测试可以看出,执法行为比过去进一步规范。一些盟市还积极探索农村牧区监管模式,如通辽和赤峰市相继组建了农村、社区卫生监督分所,聘任助理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社区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拓宽了监督覆盖面,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四是在自治区卫生厅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和奥运卫生保障。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后,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巴彦淖尔市以及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积极选派监督人员赴灾区开展卫生监督和防疫工作,弘扬了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在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展的“迎奥运、保安全、卫生监督在行动”万里行活动中,各盟市集中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兰察布市以及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选派监督人员赴北京参与卫生保障,为北京奥运、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受到嘉奖。

二、考核评议结果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各盟市年度日常监督执法情况、专项监督执法工作完成情况,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自治区2008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结果如下(按行政序列排序):

优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包头市卫生局、通辽市卫生局;

良好:呼伦贝尔市卫生局、赤峰市卫生局、乌兰察布市卫生局、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巴彦淖尔市卫生局、乌海市卫生局、阿拉善盟卫生局;

达标:锡林郭勒盟卫生局、兴安盟卫生局。

为表彰先进,自治区卫生厅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包头市卫生局、通辽市卫生局三家优秀单位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予物资奖励。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我区各盟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工作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有些问题仅存在于少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或者个别执法人员身上,但却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正确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少数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还不够重视,执法责任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少数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把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当作推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促使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工作停留在表面应付,有些单位的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内容空泛,操作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到位。

二是卫生监督执法不够严格。有的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有监督执法不作为的现象;有的在处理行政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告知诉权不完整、不正确。主要表现在:1、调查取证不充分,过分依赖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注重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的收集,有些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不强,与违法事实不能一一对应,证据之间不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证明案情;2、办案程序上不合法,有的案件没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层层递进,缺少必备环节,也没有必备的体现相关程序的法律文书;3、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缺少被处罚主体的证据材料,有的案件对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资格的内部机构做出处罚;4、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的未具体到条、款、项,有的条、款、项适用错误,有的条、款、项表述不规范,有的引用法律依据不全面;5、一些地方卫生许可不规范,许可材料不全,缺少必备的许可文书,个别地方存在着乱许可的问题。

三是部分监督员的水平亟待提高。一些监督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少数监督员对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为在今后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工作:

第一,以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为手段,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使之成为保障和推动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在动力。第二,大力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以及卫生行政案件个案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规范卫生监督行为。第三,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针对不同时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水平。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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