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0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