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药局《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5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附件: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