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是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承担大量的医疗预防保健任务,工作条件艰苦。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得不到稳定保障,乡村医生缺少相应的劳务补助,待遇较低,直接影响到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和发挥,直接关系到我区基层三级服务网络的稳定问题。致使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不能充分履行服务职能,其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距离农牧民健康要求有很大差距。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一步发挥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嘎查村卫生室在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当中的作用,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为更好地保障农牧民的身体健康提供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贴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牧区补助政策。现就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嘎查村卫生室经费补助及医务人员劳务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关于各级政府对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一定财政补助的规定,农村牧区卫生院经费补助标准为:一般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工资总额的80%以上,国贫、区贫旗县卫生院达到工资总额的90%以上,边境牧区卫生院达到工资总额的100%。据此标准,各盟市旗县政府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乡村医生劳务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8元,按30天/月予以补助,经费来源由旗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由旗县卫生局按月发放。
三、核发管理。补助发放工作要建立核发制度,由旗县卫生局制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工作绩效予以发放。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