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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公共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从执行的总体来看,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公共卫生项目执行比较顺利,成效比较显著,对我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在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05〕44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执行进度。2008年前尚未完成的公共卫生项目,各盟市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制定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的措施和办法,并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盟市卫生局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在1个月内下达到盟市项目实施单位和旗县卫生局,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二、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对项目专项进度缓慢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结束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所取得的经验以及整改措施,并将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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